石某于2009年6月进入内蒙古某实业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担任行销专员岗位,其间双方签过几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是于2018年4月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石某曾根据公司的安排从上海到宁波去工作了五年,当石某在宁波安家以后,公司却从2018年起又将石某调回到上海工作,并且降低了其月薪资待遇,至2018年8月,公司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石某解雇。
在此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只得求助于法律维权途径,石某聘请了睿融律师事务所张烨律师团队为其代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以及被克扣的工资差额等。本案通过立案、开庭、调解,在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马婷婷仲裁员的主持下,劳资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石某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