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于2010年12月进入上海某储运服务公司工作,担任客服专员,双方共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自2016年12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9月起,姚某因身体原因向公司请病假,并向公司按时提交了相关的病假证明材料。2018年6月,公司向姚某发出《到岗通知书》,将姚某的工作地点由富特北路调至芦潮港,同时将其工资待遇由原来的5303元/月降低为2500元/月。2018年7月,公司又单方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为由将姚某解雇。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姚某聘请了睿融律师事务所张烨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并且支付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张律师指出,姚某已经按时完整地向公司提交了相关病假证明材料(含病假单、病历本、挂号费单据、医药费单据等),当单位故意拒收姚某的病假证明材料以后,姚某通过EMS快递的形式向公司寄送,在快递单上注明了寄送的内容,且通过网络查询该快递已被单位签收,故姚某已经完整履行了相应的请病假手续,不存在旷工的情形。现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姚某的行为与事实不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法应当支付2N的赔偿金。
本案经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最终支持了姚某的仲裁请求,姚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