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于1997年8月入职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先后担任设备安全部经理、市场开发部业务经理等职务,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自2015年8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0000元/月。
2016年2月,公司单方向胡某发出工资调整通知书,单方将胡某的基本工资由10000元/月调降为2000元/月,并自2016年2月起予以执行。胡某认为此举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聘请张烨律师提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确认了公司单方降薪的做法违法,判令公司按照10000元/月的工资标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之前因降薪而造成的工资差额。
前案刚刚结束,公司从第二个月起又开始以其他理由克扣胡某的工资,胡某再次聘请张烨律师进行劳动仲裁。
在第二个案件的进展过程中,张律师除了向裁判机关阐明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以外,还在庭后调解场合向仲裁员、法官说明了前一次案件的背景情况,说明公司克扣胡某工资的意图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公司的本意是要解除胡某的劳动关系,但又不想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如果要进行调解,必须采用一揽子方案,否则本案结束以后,公司又可以再一次无故克扣工资。
最终,在一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某各项经济补偿20万元,双方劳动关系就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