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持续高温,让大部分上班族叫苦不迭。但是,在奋战高温的同时,你是否想到了作为一名劳动者所可能获得的高温季节津贴待遇呢?下面,张烨律师就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依据,就高温季节津贴专题归纳以下关键点。
一、发放条件
通知第一条:“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
可见,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分为两种情况:1、每年的6月至9月露天工作的,都应发放;2、每年的6月至9月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发放。
二、发放标准
通知第一条:“标准为每月200元“;通知第二条:”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可见,上海市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200元/月,故上海市的劳动者每年最多拿到的高温季节津贴的数额为800元(6月、7月、8月、9月共计四个月)。另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以供应夏季清凉饮料的形式来取代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
三、高温季节津贴不同于高温岗位津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工作岗位的原因(如炼钢)而已经享受高温岗位津贴的职工,在高温季节可以同时享受高温季节津贴,两者津贴并不冲突,可以同时发放。
四、工作中中暑的职工可申请工伤
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导致中暑的,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中暑的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费、中暑住院期间的工资等待遇。
五、未获津贴者可选择的维权途径
由于高温季节津贴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益,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地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如果企业拒不发放,那么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