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13年9月初进入上海某影视公司工作,担任公司投拍的电视剧的剧组文员岗位。在9月底的一天,剧组内的两个部门发生严重冲突,陈某在执行其直属领导的指示过程中,被另一部门的工作人员推倒打伤。
随后,陈某报警。警方到场后将在场人员全部带回警局,并作了相应的笔录。陈某在笔录中陈述是被公司的另外两名工作人员吴某、张某所打伤,但吴某、张某均予以否认。由于现场的监控并没有拍到直接的画面,故警方无法拼双方各自的说辞来确定最终的责任。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陈某聘请了张烨律师。在了解上述案情以后,张律师首先为陈某进行了案件的法律分析:由于目前没有直接的证据来确定殴打方为吴某、张某,故直接向吴、张二人追究责任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但值得注意的是,陈某、吴某、张某皆为公司的员工,且都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发生上述伤害事件的,故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此,张律师代理陈某向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赔偿共计34000余元。
本案经过杨浦法院朱萍法官的审理,最终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